有些人在說出一些話的時候,恐怕也自知不會有太多人相信。
3 月 14 日的新聞版面上就出現這樣一個例子:美國眾議院以 362 票贊成、僅 65 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通過法案,要求 TikTok 母公司字節跳動(ByteDance)必須在六個月內,將應用程式出售給一個讓美國政府滿意的買家,交出對演算法的控制權,否則 TikTok 極可能面臨下架的命運。美國總統拜登很快就表示,他很樂意簽署這個法案。對此,TikTok 的執行長周受資(Shou Zi Chew)表示,自己對公司為何被針對感到疑惑:「噪音非常多,但我並沒有聽到我們究竟做錯什麼。」
周受資可能確實認為他們沒做錯什麼,但他不可能真的不知道美國跨黨派政治人物認為他們做錯什麼,不僅媒體報導得很清楚,周受資自己在 2023 年 3 月也出席國會聽證會作證,親耳聽到議員們對 TikTok 有哪些疑問和顧慮,時間長達五小時之久。何況美國情報單位高層,如聯邦調查局(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,FBI)局長也早已公開表達他們擔心什麼。
要說周受資只真的聽到「噪音」,聽不出具體的指控為何,未免太過奇怪。
主導這次法案的美國司法部的顧慮並不複雜,主要重點有二。一來,只要中國政府開口,TikTok 就可能遵循命令,上繳美國用戶的個人資料;二來,TikTok 可能為了服務中國的政治目的,在演算法上動手腳,增加假訊息或偏頗內容的觸及,影響美國社會穩定,尤其可能成為中國干預美國選舉的一大利器。
TikTok 當然知道自己面對的是這些指控,同時,他們也很清楚該用什麼樣的武器展開反擊。如果走上司法程序,周受資能提出的最有力論點,必然是言論自由保障,亦即,眾議院的 TikTok 禁令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第一增修條文(First Amendment)中,對意見表達自由的保障。
冷戰時的言論自由判例:人民有權接受敵方宣傳
這是一個可行的論點,會被法官認真考慮,除了 TikTok 本身之外,也已經有一些法律學者、評論者和人權組織以言論自由為理由,反對眾議院通過的法案。